(转)金钱是超生的通行证?
2007-02-25 01:08:20 文:风寒江
一天,有个朋友和我说,你生两个吧。
我问为什么,他说生活好了生两个怎么不行。
我说国家政策计划生育,他说那是瞎扯淡,交点钱不就完了嘛。
金钱是超生的通行证?交点钱,买个亲生娃娃回家。这个超生交的钱叫做“社会抚养费”。国家是这样规定的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,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(市、区)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,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;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,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本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,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。
可是现在很多人,生活富裕了,特别是富人来说,交上个十来万又算什么。有人提出在缴纳社会抚养费问题上,可以实行比例性缴纳,就是对于超生的公民依法实行按其总财产的比例交纳社会抚养费。我认为这种方法可行性是有,但是它的缺陷也暴露无疑。法律不是完美的,它有很多漏洞。当决定超生的时候,当事人可以把财产进行转移,等到处罚完毕再把财产转移回来,这样还不是起不到处罚的作用!
还有一种处罚手段是行政手段,由单位对超额生育者予以纪律处分,例如调职、降职、减薪等。但是有一部分的人为了能多要孩子把这些也都不顾了。国家人口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就是“到本世纪中叶,人口峰值控制在15亿人左右,之后人口总量缓慢下降,人均收入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。以这样的处罚能做到这样的目标吗?
行政手段拦不住,经济处罚手段对他们也没有约束力,剩下的就只能使用刑事手段了。需要刑事手段那么严重吗?需要!如果不用这个手段,又怎么能遏止这些呢。但是到这里有些人又无所谓了,不就不是蹲几年嘛,为了后代,我去了!嗨,哥们儿,强!所以,我建议以经济、行政、刑事手段一起进行处罚!否则又如何能起到约束的作用?!如今的法律在刑法中只有重婚罪这个罪名,我建议将超生列入刑罚范畴。有多少人愿意抵触刑法的处罚?我想不多,因为这个社会的人本身有一定素质,他们对法也有一定的理解和遵守。那么又有多少人愿意受到经济、行政、刑事手段同时处罚呢?我想微乎其微!
超生更是跟资源环境等等挂有勾勾。这个社会,需要科学发展观,可持续发展战略。我们需要的是经济、社会、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,它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系统,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,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、淡水、海洋、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,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。超生,拥挤的社会,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,是可以预见的。
更有私生子方面的问题,还值得大家讨论,希望此小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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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4 楼: 刘铮[45539800] 时间:2007-02-25 13:02:55
如果行政法规能管得了,还有必要罚款么?
而事实上,有些地区单位恰恰是在“以罚代管”,这才是问题之所在。
第 7 楼: 迷惘[296842569] 时间:2007-02-28 00:24:30
不单如此,在粤东地区,甚至可说整个广东农村,生孩子可以说是一种投资。只要你给孩子上户口时能出得了罚款,每年在所在的村都能拿到分红。有的几百,有的几千,甚至有的能拿到上万。村一级的也卡不了,人家有户口就得还。所以有钱的人家生两还不够,三,四接着生。更有甚的生了三个的还可以当村干部。
第 11 楼: yuteng[346624795] 时间:2007-03-02 16:11:43
生育是人的自然属性,是基本人身权利,计划生育本身就是侵害基本人身权利的不人道措施。富人有能力给自己孩子良好的成长和教育环境,凭什么不能生,他们只是在用金钱买回自己本身就该拥有的人身权利而已。生孩子交罚金本来就荒天下之大谬。
自己的孩子自己养天经地义,我没看出来他们超生有什么不对。养不起的就不要生,不愿意用心养的也不要生,否则就是把孩子往火坑里推,简直就是犯罪。
第 13 楼: [295712060] 时间:2007-03-02 18:13:28
那位风寒江,看来要是你做了国家领导人,或者公安局长之类,那些已经怀了孕6个多月的被一针打掉胎,或者被暴打的孕妇,还会比现在多很多倍啊。
计划生育本来就只是暂时的政策,是违反人的权利的,你现在还要变本加厉把它搞成刑法保护,你也太小看并且是滥用法律了!法律是保护人的,不是迫害人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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